關于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審批業務的通知
閱讀次數:264 發布時間:2024年10月31日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24〕36號)等文件要求,穩步推進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就位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檢測機構資質有效期
我省檢測機構資質過渡期延長至2025年5月31日。延長期間,檢測機構應保持滿足原資質標準條件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部門(以下簡稱“市州住建部門”)要加強對檢測活動的監督。
二、申報時間及申報材料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開始受理我省檢測機構資質申報重新核定、合并重組、簡單變更、注銷等事項,現有檢測機構應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間按照新資質標準重新核定。通過重新核定后新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通過重新核定的,原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作廢。
(二)過渡期內,有簡單變更(名稱、注冊資本金、營業執照注冊地址等)、合并重組事項的,檢測機構應先申請簡單變更、合并重組,經審查同意后,再申請重新核定事項。
(三)自2025年6月1日起,開始受理、審批檢測機構首次申請、增項、增參等事項。
三、申報方式及許可程序
(一)網上申報。檢測機構應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向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提出資質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檢測機構應對所提交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有關法律責任。省住建廳收到申請后,核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申報材料。檢測機構的重新核定應提交以下材料:
1.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2.檢測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3.與申請表中的主要儀器設備相對應的檢定/校準證書;
4.主要人員的職稱證書和以申報單位名義繳納的近3個月基本養老保險證明材料;有質量檢測工作經歷要求的主要人員從業經歷對應的基本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5.滿足《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要求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許可時限。檢測機構簡單變更事項2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他事項工作時間如下:檢測機構提交申請—受理為1—5個工作日,受理—評審公示為10個工作日;受理—審查公告為20個工作日(其中現場核查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
(四)現場核查。檢測機構申請事項的現場核查由市州住建部門實施。檢測機構注冊所在地市州住建部門完成以下工作:收到已經受理的檢測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現場核查工作,并報告省住建廳核查結果。
(五)資料評審。在市州住建部門開展現場核查的同時,省住建廳同步組織專家評審,并將現場核查和資料評審情況匯總,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檢測機構資質電子證書,檢測機構自行下載打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業務指導。各地住建部門要高度重視檢測機構資質現場核查及其日常監管工作,建立健全資質審批管理制度,加強對檢測機構現場核查專家的培訓,建立檢測機構現場核查專家庫,確保落實責任到人及工作全程可追溯。
各地住建部門關于檢測機構的制度、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情況,應在本地檢測機構實施現場核查前報省住建廳備案。
(二)加強工作紀律。參加檢測機構現場核查、資料評審的工作人員,對照相關工作制度認真履職,遵守工作紀律,強化廉潔自律。各地住建部門黨委(黨組)要強化工作監督、紀律監管,發現有違反相關行為的應及時給予處理。
(三)加強政策宣貫。各地住建部門要加強檢測機構資質相關政策的宣貫,暢通政策問答渠道,確保資質相關各項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咨詢電話:廳行政審批辦公室?027-68873055
??????????省質安總站???????027-67120975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