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 暫行辦法
閱讀次數:1388 發布時間:2021年08月09日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住建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以下簡稱《工作細則》)等規章、制度,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明確的建設工程(含裝修改造項目);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依《建筑法》規定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工程,有消防設計要求的,應委托設計單位按消防規范設計,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后,需到屬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裝飾裝修工程,包含建筑平面布局變動(不涉及主體承重結構)、使用功能調整、設施變動等可能影響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種裝飾裝修工程。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是和《暫行規定》《工作細則》配套的具體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除遵守本辦法外,尚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設備安裝納入施工過程管理。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經消防審驗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的消防審驗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承接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能的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或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各種保障,依職責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六條 市(州)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分級管理權限,并報省廳備案。原則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與抽查機構應與頒發該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屬地一致;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劃分管理。
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與抽查,原則上應與主體建筑的審查驗收承辦機構一致。
第七條 各市、州住建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暫行規定》和《工作細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前款分級原則的前提下制定當地的分工分級方案、地方性工作辦法和工作技術要點。
對除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29類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從“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專家庫”及各市、州成立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并將專家意見裝訂成冊,協同其電子文本,及時報省廳備案。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八條 行政審批受理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予以受理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行政審批受理部門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真實;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齊全、完整、設計深度和施工圖文件編制符合要求(需進行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特殊建設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內容齊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擴建及改變建設工程原規劃用途的),已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已提交批準文件。
第九條 消防設計文件內容詳見附件一,同時應當符合住建部《工作細則》第七條有關要求。
第十條 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工程范圍、技術資料、評審內容、評審意見及備案按照《湖北省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流程》(詳見附件四)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的依據。提供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意見或者報告的結論應清晰、明確。
實行施工圖聯合審查的,應將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納入施工圖聯合審查內容。施工圖審查機構(聯合審查等技術服務機構)在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嚴格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安全性進行審查,不應局限于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款的審查。
第十二條 消防設計文件的技術審查(含施工圖聯合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
(三)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需進行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特殊消防設計有關申請材料報送至省廳組織專家評審。省廳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材料形式審查合格,行政審批受理部門應當出具“予以受理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行政審批受理部門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完整、資料附件齊全;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齊全完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前,應開展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查驗合格后方可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模板參照附件二)內容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消防設計變更及審查情況(如該工程存在特殊消防設計則需提供專家評審意見)及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情況等。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情況應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附件,說明建設工程經查驗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包括:消防車道、救援場地和入口的設置已完成,消防電源和水源已開通。組團建筑中單體建筑驗收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設施已施工完畢等;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施工和監理管理資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進場、隱蔽工程等施工過程資料、質量驗收記錄和變更符合要求;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安全疏散、消防電梯等檢查記錄;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涉及消防的建筑(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防火性能證明文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等;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
(四)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消防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經建設單位驗收全部合格,并出具消防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確認;
(五)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消防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并出具消防工程質量監理評估報告。消防工程質量監理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確認;
(六)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并出具消防設計質量檢查報告。消防設計質量檢查報告應經項目設計負責人和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確認;
(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性能、消防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的檢測報告記錄完整,并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檢查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應經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確認;
(八)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消防工程質量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
(九)有完整的工程竣工圖紙。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材料合規性審查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編制符合相關規定,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完整、符合要求;
(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三)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八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現場評定,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的依據。
提供現場評定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結論應清晰、明確。
現場評定技術服務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省廳有關規定等開展,內容、依據、流程等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公開。
第十九條 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技術審查意見及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意見(若有),對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現場評定具體項目詳見附件三。
第二十條 在組織現場評定時,參建五方主體責任人必須到場參與驗收,并對評定結果現場簽字確認。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項目的抽樣數量不少于2處,當總數不大于2處時,全部檢查;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三)抽樣方式。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抽樣工作。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在抽樣工作中的運用,完善線上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現場評定抽查方案系統隨機生成。未搭建平臺無法采取信息化技術抽樣的,應對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特殊功能區域或房間必檢;對地下室、首層、頂層、屋面等特定樓層必檢外,對標準層隨機選定。
第二十一條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及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意見(若有);
(二)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三)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五)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第二十二條 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的,需要消防車等大型救援設備開展現場檢查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三條 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后重新申請復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驗收意見及其整改情況進行復驗,出具消防復驗意見書。整改時間和組織現場復驗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復驗結果應即時在網上公告,并共享至相關平臺和部門。開展消防復驗檢查的分組應與消防驗收檢查一致。
第四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四條 其他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照項目申報屬地管理原則,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縣(市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應提交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開展形式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出具準予備案的備案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應當出具不予備案的備案憑證,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備案過程中發現其他建設工程中具有《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一)—(六)款情形時,應按特殊建設工程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準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通過信息化備案抽查系統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抽查比例根據建筑使用功能確定:
(一)人員密集場所(包含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其他建設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二)工業建筑、建筑高度32至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3米到54米的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其它類項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
(四)經發現未依法申報備案的項目抽查比例為100%。
第二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檢查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確定為檢查對象的項目,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參照特殊建設工程有關規定對竣工圖紙進行消防設計核查。對核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備案抽查的現場檢查應當依據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未在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應直接確定為檢查對象;對逾期不備案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在責令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通知建設單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 備案后即時通過備案抽查系統進行抽取,確定是否為檢查對象。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需要消防車等大型救援設備開展現場檢查的,以及資料補正時間、整改時間和組織現場復驗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九條 備案檢查不合格的工程,應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后重新申請復查。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根據備案檢查存在的問題及其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出具備案復查意見書。整改時間和組織現場復驗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復查結果應即時在網上公告,并共享至相關平臺和部門。
開展復查檢查的分組應與備案檢查保持一致。
第五章 施工及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通過消防設計審查的圖紙及技術資料,根據《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各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技術標準等規定要求,實施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設備安裝。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通過消防設計審查的圖紙及技術資料,對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設備安裝實施監理,對設備材料進場、施工等進行質量把關。
第三十二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類工程,各級住建部門應將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設備安裝納入全過程日常質量監督。其他類建設工程,應將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設備安裝納入所屬行業的質量安全全過程日常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上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對下級主管部門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對其組織特殊消防設計評審的特殊建設工程貫徹落實專家評審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定期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對施工圖審查等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工程參建各方應當遵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驗收備案檢查)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其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三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能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 省廳開發建設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信息化平臺,與工改平臺、聯合圖審、聯合驗收等系統同步建設,資源共用、信息共享。通過“互聯網+”技術,建立設計審查、過程監管、消防驗收、備案抽查、資料歸檔、驗收告知(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等全過程管理工作機制。
第三十八條 利用信息管理平臺,根據行業企業、個人在消防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過程中的行為,建立健全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誠信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建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情況與消防救援機構信息互通,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總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設施平面及系統圖等與消防安全檢查和滅火救援有關的圖紙、資料。
第四十條 不斷提高消防設計審查、消防檢測、消防竣工驗收查驗、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評估等技術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以及注冊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各級住建部門對技術服務機構違規出具虛假或失實報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省廳組建涵蓋31個行業的專家庫,并制定相應的專家庫管理制度。各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參照成立服務本地的專家庫,并制定相應的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推進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納入聯合審查、聯合驗收,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 工程消防技術檔案是工程技術檔案的一部分,應當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 50328)、《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相關要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的檔案管理工作,建立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做好消防檔案的業務指導。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承辦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資料、影像資料及時收集、整理,確保文件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合法。
建設工程項目檔案中涉及消防的竣工檔案經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查驗后由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行。
在新的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之前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可以按照原有的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鼓勵設計單位按照新標準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含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按照受理時正式實施的標準進行審查。修訂的規范標準頒布后、正式實施之前的設計圖紙變更按照修訂前的規范標準執行;修訂的規范標準頒布且正式實施之后的設計圖紙變更,在修訂后的規范標準中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照修訂后的規范標準執行。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執行。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四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積極參與火災事故調查,配合應急、消防救援等部門做好火災責任調查和認定。
附件一
消防設計文件編制內容
消防設計文件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細則第七條)
(一)封面:項目名稱、設計單位名稱、設計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頁:編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和項目總負責人的姓名及其簽字或授權蓋章,設計單位資質,設計人員的姓名及其專業技術能力信息;
(三)設計文件目錄;
(四)設計說明書。包括:
1、工程設計依據。包括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設計所執行的主要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年號和版本號),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使用要求或生產工藝資料等。
2、工程建設的規模和設計范圍。包括工程的設計規模及項目組成,分期建設的情況,本設計承擔的設計范圍與分工等。
3、總指標。包括總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和反映建筑功能規模的技術指標。
4、標準執行情況。包括:
(1)消防設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2)消防設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3)消防設計中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內容的情況。
5、總平面。應當包括有關主管部門對工程批準的規劃許可技術條件,場地所在地的名稱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場地內原有建筑物保留、拆除的情況,建筑物滿足防火間距情況,功能分區,豎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臺階式),人流和車流的組織、出入口、停車場(庫)的布置及停車數量,消防車道、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道路主要的設計技術條件等。
6、建筑和結構。應當包括項目設計規模等級,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和建筑高度,主要結構類型,建筑結構安全等級,建筑防火分類和耐火等級,安全疏散設施,滅火救援條件,門窗防火性能,用料說明和室內外裝修,幕墻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術要求,建筑設計防火設計說明等。
7、建筑電氣。應當包括消防電源、配電線路及電器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電氣防火措施等。
8、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當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給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系統、滅火器及其他滅火設施等。
9、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應當包括設置防排煙的區域及其方式,防排煙系統風量確定,防排煙系統及其設施配置,控制方式簡述,以及暖通空調系統的防火措施,空調通風系統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熱能動力。應當包括有關鍋爐房、可燃氣體站房及可燃氣、液體的防火、防爆、消防措施等。
(五)設計圖紙。包括:
1、總平面圖。應當包括:場地道路紅線、建筑控制線、用地紅線等位置;場地四鄰原有及規劃道路的位置;建筑物的位置、名稱、層數、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及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對應安全出口及救援窗的布置等。
2、建筑和結構。應當包括:平面圖,包括平面布置,房間使用功能、名稱或編號,每層建筑面積、防火分區面積、防火分區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配件等;立面圖,包括立面外輪廓及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造部件的位置,建筑的總高度、樓層層高和標高以及關鍵控制標高的標注等;剖面圖,應標示內外空間比較復雜的部位(如中庭與鄰近的樓層或者錯層部位),并包括室內地面和室外地面標高,屋面檐口、女兒墻頂等的標高,層間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電氣。應當包括: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防火門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廣播,以及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等。
4、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當包括:消防給水總平面圖,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剖面圖,滅火器平面布置圖及其他滅火系統的系統圖及平面布置圖等。
5、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應當包括:防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排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圖等。
6、熱能動力。應當包括:鍋爐房設備平面布置圖,其他動力站房平面布置圖,以及設備專業的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其模板可參考如下:
設計文件目錄:
按實際情況編制設計文件目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封面
二、扉頁
三、設計說明書
四、設計圖紙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的填寫說明
1.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由建設單位負責填寫,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附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提交。
2.填寫要求內容真實,語言簡練,字跡清楚。
3.表格欄目不夠的可自行增加。
4.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一式七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各持一份。
附件三
現場評定項目
現場評定具體項目應當包括:(細則第十八條)
(一)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
(二)總平面布局,應當包括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面、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項目;
(三)平面布置,應當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設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有位置要求場所(如兒童活動場所、展覽廳等)的設置位置等項目;
(四)建筑外墻、屋面保溫和建筑外墻裝飾;
(五)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應當包括裝修情況,紡織織物、木質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復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電裝置發熱情況和周圍材料的燃燒性能和防火隔熱、散熱措施,對消防設施的影響,對疏散設施的影響等項目;
(六)防火分隔,應當包括防火分區,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卷簾,防火門、窗,豎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項目;
(七)防爆,應當包括泄壓設施,電氣防爆,以及防靜電、防積聚、防流散等措施;
(八)安全疏散,應當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避難層(間)、避難走道、防火隔間、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項目;
(九)消防電梯;
(十)消火栓系統,應當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給水設備、消防水箱、穩壓設施、管網、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末端試水裝置、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當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穩壓設施、消防水泵、報警閥組、管網、噴頭、水泵接合器、末端試水裝置、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包括系統形式、火災探測器的報警功能、系統功能、以及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設備和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等項目;
(十三)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防火,包括防煙分區,分隔措施、系統設置、排煙風機、管道、防火閥和排煙防火閥、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四)消防電氣,應當包括消防電源、柴油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消防配電、用電設施、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等項目;
(十五)建筑滅火器,應當包括配置、布置等項目;
(十六)泡沫滅火系統,應當包括泡沫滅火系統防護區、泡沫液罐、以及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泡沫發生裝置、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七)消防水炮系統,應當包括定位器、火災探測器、聯動控制系統、消防泵組、泡沫液罐、以及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末端試水裝置、系統功能等項目
(十八)氣體滅火系統的系統功能;
(十九)其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
附件四:
湖北省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流程
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第51號令,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以下簡稱部《工作細則》)。
二、辦理范圍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應申請組織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
以下情形不適用專家評審:
(一)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有明確規定,且降低建設工程消防安全條件的;
(二)以未正式發布施行的消防技術標準作為設計依據的。
三、申請人需準備的申請資料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1份);
(二)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階段)(1份);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筑證明文件(1份);
(四)技術資料(不少于7套),按照本工作流程第二條辦理范圍分類提交具體資料(詳見附件2)。
四、申報流程
(一)申請人申請
建設單位向屬地政務服務中心或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窗口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屬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向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州消防審驗部門受理
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由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受理后負責審查和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1.市級消防審驗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暫行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暫行規定》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的建設工程不符合辦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做好解釋說明。
2.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申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全套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反饋建設單位。
(三)市、州消防審驗部門上報省廳
對經審查合格符合專家評審條件的,市、州消防審驗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的該工程是否符合專家評審的意見書,上報省廳申請組織省級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流程
省廳應在收到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上報的書面申請及全套合格的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具體由廳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監管處承辦。
(一)專家組成員抽取
廳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監管處依據《暫行規定》相關要求抽取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總數不得少于7人。專家組成員從省建設科技委質量安全專委會、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專家庫中隨機選取。
(二)專家獨立評審
在專家評審會正式召開之前,省廳應提前不少于5天將相關材料發給每名評審專家。每位專家應對申報材料進行獨立審查,提交簽字的個人審查意見表,并明確提出個人審查結論。專家評審意見應當針對評審內容明確、具體,不得提出模棱兩可、無法實施或需要另行解釋的原則性意見,不得采取任何變通方式規避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嚴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減少國家標準規定的防火技術措施。
(三)召開專家評審會
專家評審會一般由省廳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監管處有關負責人主持,邀請屬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參加。專家評審會主要議程:
1.主持人介紹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審查的工作要求、紀律要求和必要性,組織推選專家組組長。
2.專家組組長主持并負責技術階段的評審:
(1)建設單位介紹工程基本情況;
(2)設計單位介紹特殊消防設計的有關情況;
(3)消防技術服務單位介紹特殊消防設計有關情況;
(4)評審專家就特殊消防設計情況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單位進行質詢和提問,并發表意見;
(5)評審專家針對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討論(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消防技術服務單位及可能會影響評審結論的人員回避),且獨立出具評審意見,討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設計超出或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理由是否充分,運用是否準確,是否具備引用可行性;
二是設計文件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是否屬于國家或行業內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范疇,是否具備應用可行性;
三是特殊消防設計是否不低于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6)專家對評審意見進行表態,獨立出具評審意見,評審意見應有專家簽字,評審意見分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專家對評審意見負責,由專家組組長匯總形成專家評審意見。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特殊消防設計方可評審通過,評審沒有通過的,設計單位應當對設計進行調整修改,建設單位應按照程序重新申請。
3. 復會后,專家組組長宣讀評審意見和結論,并進行必要的專家答疑。省廳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監管處將專家評審意見裝訂成冊、留檔備查。
4、對評審同意通過,但存在部分需要補充完善的,設計單位、消防技術服務單位仍需進行修改完善并征得專家簽字同意。
(四)反饋意見及備案
省廳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反饋申請的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并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六、專家評審意見運用與落實
(一)專家評審意見應作為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的重要依據。
(二)屬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將評審意見反饋給建設單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責任分工嚴格落實專家評審意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屬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對特殊消防設計及專家評審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在受理消防驗收及現場評定時,對特殊消防設計資料和現場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七、其他規定
一、建筑高度超過250米的建筑,依據有關規定要通過專題論證的方式采取更嚴格的防火措施,有關論證的程序和組織參照本工作流程。
二、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外,其他29類建設工程可視情況邀請行業領域的專家參加評審。
為確保公正,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所需的專家勞務費、差旅費等費用由省廳承擔,原則上不得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收取費用。
附件:1、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申報流程圖
2、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所需技術資料清單
附件1:
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申報流程圖
附件2:
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所需技術資料清單
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技術資料按照本工作流程第二條辦理范圍分類,應分別包含以下內容:
一、對于屬于辦理范圍(一)的項目應提交資料
1.設計說明。應當說明設計中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內容和理由,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的內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設計方案說明以及對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評估分析報告、試驗驗證報告或數值模擬分析驗證報告等。含機電、暖通、給排水等消防相關專業計算書。
2.設計圖紙。涉及采用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圖紙。
3.翻譯文本。應提交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原文及中文翻譯文本。
4.應用實例。應提交2個以上、近年內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
二、對于屬于辦理范圍(二)的項目應提交資料
1.設計說明。應當說明設計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內容和理由,必須采用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內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設計方案說明以及對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評估分析報告、試驗驗證報告或數值模擬分析驗證報告等。含機電、暖通、給排水等消防相關專業計算書。
2.設計圖紙。涉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消防設計圖紙。
3.產品說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應提交新技術、新工藝的說明;采用新材料的,應提交產品說明,包括新材料的產品標準文本(包括性能參數等)。
4.情況報告:應提交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近5年內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或中試(生產)試驗研究情況報告等。
三、對于建筑高度超過250米的工程項目應提交資料
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應當說明在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所采取的切實增強建筑火災時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包括:建筑構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內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防火構造、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防火性能、自動消防設施及滅火救援設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建筑電氣防火等內容。
附件3:
(正面)
湖北省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申請報告
建消〔 〕第 號
湖北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根據 (建設單位)報送的《關于 項目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申請》,我局于 年 月 日組織對本項目進行了資料審查。
經審查,本項目于 年 月 日取得工程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報審文件、評審材料等滿足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要求,特上報申請省廳組織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
特此報告
(市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 章) 年 月 日
(反面)
(印章)
附:
該單位依據《湖北省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流程》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報表;
2.消防設計文件,數量:(大寫) 套;
3.技術審查意見;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依法需要辦理的項目);
5.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證明文件復印件;
6.專家評審材料(特殊消防設計文件,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技術資料),數量: 套(大寫)。
經核,申報材料項目齊全,懇請省廳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