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閱讀次數:817 發布時間:2021年04月06日一、修正的必要性
水利部于2006年12月發布《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9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10年、2015年、2017年和2019年進行了修正;于2008年11月發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以下簡稱《規定》),于2017年和2019年進行了修正。《辦法》《規定》實施以來,對于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質量檢測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資質管理,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實踐不斷發展,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資質管理工作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加快修正《辦法》《規定》,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2021年工作任務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兩個事項納入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要求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由甲、乙、丙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乙級資質和不分級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檢測單位乙級資質審批全部實行告知承諾,需要完成《辦法》《規定》有關條款修正工作,為改革順利實施提供法制保障。三是推進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F行《辦法》《規定》缺少退休人員使用、資質未延續條件下從業、資質注銷等方面條款,關于單位變更以及合并、分立或重組后的申報要求、審批程序不夠具體,需要進行補充完善,提高資質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二是建立新型監管機制的需要。對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的監管存在監管責任劃分不夠明晰、監管要求不夠具體、問題裁決依據不足、對違規行為的懲戒不力等情況,需要從明確監管責任、完善市場主體行為負面清單、加大違規行為懲處力度、健全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等方面加以解決,切實優化水利建設市場營商環境。
二、起草過程
2020年以來,水利部根據新形勢新要求,組織對《辦法》《規定》進行修正,開展了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深入調查研究,組織專家咨詢會,廣泛征求了相關單位和專家意見,經充分吸納和修改完善后,形成《辦法》《規定》的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關于《辦法》
現行《辦法》共五章26條和3個附件。本次修正共修改22條,增加4條,合并2條,并對附件中的部分指標和要求進行細化、補充。修正后的《辦法》共五章28條和3個附件。修正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一是精簡資質等級。將監理單位資質簡化為甲、乙兩級以及不分級資質,相應調整各資質等級的業務范圍。
二是實行分級審批。明確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甲級資質,原則上集中辦理;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乙級和不分級資質,實行告知承諾。相應調整各資質等級的申報要求、審批程序及辦理時限。
三是細化資質條件。明確退休人員不得作為監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資質等級。對專業技術人員社會保險憑證期限、監理業績計算方法等進行補充說明。
四是完善資質延續、變更等要求。對監理單位未按時申請資質延續、未準予延續等情況下的從業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補充監理單位變更事項,明確辦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完善監理單位重組、分立、合并后的資質認定及材料要求。
五是健全資質退出制度。建立資質注銷機制,明確注銷條件和申報要求。完善資質撤銷機制,明確監理單位相應法律責任。
六是壓實監督管理責任。明確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監理單位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制度、監管機制、監管方式提出要求。
七是強化違規行為懲處。針對監理單位隱瞞有關情況申請資質、未及時辦理變更等違規行為,以及被撤銷、吊銷資質等情況,分別提出責任追究、行政處罰、信用監管的措施。
八是對電子證照的制作管理和法律效力作出規定。
(二)關于《規定》
現行《規定》共32條,本次修正共修改18條,增加4條,合并2條。修正后的《規定》共34條。修正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改革資質認定方式。明確乙級資質認定實行告知承諾,補充完善申請甲級資質所需的材料清單和內容要求。
二是規范檢測人員使用。明確退休人員不得作為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申請資質等級。要求檢測單位在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得使用不具備相應能力水平的檢測人員。
三是完善資質延續規定。將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由三年延長到五年。對檢測單位未按時申請資質延續、未準予延續等情況下的從業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四是細化變更、重組等的要求。補充檢測單位變更事項,明確辦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完善檢測單位重組、分立、合并后的資質認定及材料要求。
五是健全資質退出制度。建立資質注銷機制,明確注銷條件和申請要求。完善資質撤銷機制,明確檢測單位相應法律責任。
六是強化違規行為懲處。完善檢測單位、委托方、檢測人員行為負面清單,根據違規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分別提出責任追究、行政處罰、信用監管的措施。
七是對電子證照的制作管理和法律效力作出規定。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水利部在修正《辦法》《規定》的同時,正在同步制定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擬于2021年內開展注冊工作,并抓緊研究確定質量檢測員職業資格制度改革方案,多措并舉充實和壯大水利工程建設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更好滿足廣大監理和檢測單位發展的人才需求。